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报警,如何处理对方现在想报警的情况?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3-09-10 08:43
一、交通事故对方联系不上怎么办
1、交通事故对方联系不上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联系不到对方时,可以寻求交警部门的帮助,通过交警来联系到对方;
(2)也可以等待对方主动联系;
(3)或者是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先行找保险公司理赔。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理赔费用有哪些
1、人身损害的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来说,因伤致残的保险赔偿项目还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如果是受害人死亡的,还需要进一步赔偿: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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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比较专业而且繁琐,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主要涉及:
1、写起诉状,起诉的被告:车辆驾驶人(车主)、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2、证据的收集整理: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事故认定书、车辆投保单、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证、病历、出院证、误工损失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医疗费票据;
3、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起诉前或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伤残的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规定及证据,详细计算赔偿数额;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所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见: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1.1.修正施行)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修正施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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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比较专业而且繁琐,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主要涉及:
1、写起诉状,起诉的被告:车辆驾驶人(车主)、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2、证据的收集整理: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事故认定书、车辆投保单、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证、病历、出院证、误工损失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医疗费票据;
3、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起诉前或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伤残的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规定及证据,详细计算赔偿数额;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所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见: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1.1.修正施行)第二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修正施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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