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3-12-23 20:40
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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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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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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