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我2千多两年了不还怎么办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1-02 01:41
法律分析:别人欠钱不还的,建议和对方沟通一下,如果对方已经有明确的不还钱的迹象,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要回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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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的,建议和对方沟通一下,如果对方已经有明确的不还钱的迹象,可以采用诉讼方式要回欠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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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的,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和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对方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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