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拖欠物业费,现主人应该怎么办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1-05 08:41
原房主拖欠物业费的,现房主与物业公司应敦促原房主及时支付,或者检查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原房主是否留存物业保证金并进行扣除。物业公司应向原房主追缴拖欠的物业费,新房主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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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先行与业主进行协商、发出催缴通知,经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仍未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以作出起诉业主的决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承担违约滞纳金等损害赔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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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拖欠物业费,现主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决定要不要支付物业费;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卖房人交房之前;卖房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该由卖房人承担物业费,买房人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起于卖房人交付房屋之后。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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