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造谣毁清誉怎么处理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1-09 08:40
诋毁他人名誉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及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情节严重的能构成诽谤罪。情节较轻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采用各种方式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一定的后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被别人背后造谣毁的处理方法有:
1、如果有人恶意造谣,已经影响到名誉了可以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如果情节严重,可判诽谤罪;
2、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名誉权
1、要明确名誉权包括的内容;
2、要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证据;
3、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诋毁他人名誉的,被诋毁名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给被诋毁名誉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判决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友情链接: 杭州债务纠纷律师 杭州私人律师 长沙律师 安阳律师 常德律师 红河律师 海北律师 西宁律师 唐山律师 济宁律师 秀洲律师 杭州不动产律师 杭州侵权维权律师 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法律问题咨询 遂川律师 万载县律师 滁州明光市律师 安庆潜山市律师 淮南潘集区律师 广州番禺区律师 茂名电白区律师 新化县律师 绍兴柯桥区律师 仁寿县律师 天门市律师 沛县律师 临汾律师 武汉律师 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