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面不让我走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1-18 06:42
工厂强留工人不给辞职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厂,或在试用期时提前三日通知工厂,在到期后无需工厂批准,也可以办结工作交接后走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友情链接: 成都刑事律师网 杭州淳安县律师 浙江律师网 杭州律师电话号码 杭州继承律师 台州律师 马鞍山律师 广州律师 渭南律师 石家庄律师 包头律师 镇海律师 余姚律师 瓯海律师 普陀律师 南丰律师 吉安律师 安庆怀宁县律师 马鞍山花山区律师 淮北杜集区律师 沭阳县律师 成都双流区律师 杭州拱墅区律师 温州鹿城区律师 徐州铜山区律师 兴化市律师 绍兴越城区律师 海城市律师 重庆江北区律师 云阳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