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新农合大病能二次报销。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因为大病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由大病保险报销50%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一般来说,重大疾病病种的报销比例可达到90%,其他的可达到80%。具体的报销比例可看相关规定。
2、报销公式如下:(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补偿比例。报销比例:比如基本医保的补偿比例:城镇职工:可报销85%,年龄达到50岁的人士增加2%,年龄达到60岁的人士提升4%也就是89%,年龄达到70岁的人士提升6%,年龄超过80岁的(包括本数)提升8%,同理递增,报销比例在100%之内。城乡居民: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可报销的比例是50%;高档次缴费的人士可报销的比例是6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