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计算方法是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4-05 17:41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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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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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限该依照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应以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标准;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应以10年为标准计算。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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