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由谁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