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需要哪些资料,法律如何规定
(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代位追偿需提供以下材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等。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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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材料
1、代位求偿需要的材料有 :
(1)案件索赔申请书;
(2)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3)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责任对方的保险单;
(5)损失确认;
(6)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务中的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什么下条件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