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3-10-24 07:42
对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一条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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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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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收买信用卡,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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