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曾经自愿给我花钱,分手后现在又找我要求归还,该怎么办?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3-11-07 22:05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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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花对方的钱分手后是不可以要回。恋爱期间为对方花钱的行为属于一种自愿赠与的行为,无法定情形的,是不可以要回的。若是有证据证明是对方借款的,可以要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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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无其他约定表明为借款,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给对方。一些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的红包等),一般也会被认定无条件的赠与。
当涉及大额转账或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时(如名贵珠宝、车等),认定其为无条件赠与(不可撤销)还是附条件赠与(可解除赠与合同,要求返还赠与物),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大额赠与往往会被认定为一方以共同生活或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而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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